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EV-113-雄簡-1880-2025031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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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羿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被 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8,154元。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08,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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