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簡-1898-2024122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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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皓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虹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