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EV-113-雄簡-1934-2025012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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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嚴自強 被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林俐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4年1月6日具狀補呈證據,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9 日下午2時22分整,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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