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EV-113-雄簡-1935-20241009-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1頁送達證書),原告固陳報另有他案溢繳裁判費可資抵付本案裁判費,惟經本院查明原告於他案溢繳之裁判費已於113年8月26日發還,並將上情函知被告,命被告應自收受前開通知之日起算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到院,該函文業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63頁送達證書),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