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簡-1935-20241028-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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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抗告人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於民國113年10月91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但查抗告人已於113年10月2日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係有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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