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EV-113-雄簡-1935-20241104-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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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18至19行「…於民國113年10月91日… 」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