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3-雄簡-1952-20250205-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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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啟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3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