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EV-113-雄簡-1972-20241011-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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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972號 原 告 歐玉女 被 告 李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 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 融帳戶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 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約定以 每帳戶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11年5月25 日12時36分前之同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 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帳戶) 、高雄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農會 帳戶)開通網路轉帳功能,並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後,同時將上 開元大、高雄農會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 提供予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小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嗣「小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元大、高雄 農會帳戶資料後,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PAIR S結識原告,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WEI」向原告佯稱:可加 入「美國納斯達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 1年5月26日13時12分許匯款30萬元至元大帳戶,旋遭該犯罪集團 成員轉出,致伊因此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 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 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之 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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