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償還會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簡-1990-20250102-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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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筱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琇間請求請求償還會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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