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EV-113-雄簡-2001-20241202-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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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楊仙得 被 告 陳春對即合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E退票日「112.3.26」記載, 應更正為「113.3.26」。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