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EV-113-雄簡-2013-2024101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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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陳政煒 被 告 宋建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 ),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 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詐欺集團自該金融帳戶提領或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而製造資金流動斷點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客運八德站,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以下連同國泰帳戶合稱本案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寄送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2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於1111年5月31日14時1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向原告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APP匯款投資石油、外匯期貨可以獲利300%至1000%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12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國泰帳戶,再遭層轉至中信帳戶,均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