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EV-113-雄簡-2058-202503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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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58號 反訴 原告 梁宇喆 訴訟代理人 梁守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春莉間請求賠償損害(交通)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 年9月30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6,4 16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6萬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