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EV-113-雄簡-2062-2024101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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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2年3月3日要同 被告余盈君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被 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按期繳納本息至113年7月3日止,即未 再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73,07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經催討仍不償還,而被告余盈君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6,930元 2.815% 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6,144元 2.81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共計:473,07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