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簡-2096-202410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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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96號 原 告 藍詠馨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 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86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損 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財物損失部分,為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 下同)22,173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 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 原告關於上開財物損害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