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簡-2106-202410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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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06號 原 告 蘇聖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天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另請求精神損害賠 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