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簡-2108-2024122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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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斐歆 陳宜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塏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