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EV-113-雄簡-2110-202411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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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上 訴 人 陳聰傑 被上訴 人 邱金虎 邱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4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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