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3-雄簡-2147-20250205-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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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月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 14年1月17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