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EV-113-雄簡-2175-2024101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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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陳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129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 83,985元,其中眼鏡重配4,190元、財損(含機車維修費、安全帽 毀損、衣物破損)5,000元,合計9,19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 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