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EV-113-雄簡-2177-2024112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17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權鑫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壹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權鑫汽車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邀集 被告林勇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3萬元,2筆借款之借款期限均為7年,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47%加計週年利率1.095%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2.815%)。又若未按期繳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本金或應繳利息,就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95,01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請求,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已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前開法律規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原告此請求,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1 266,553元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自113年6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 2 28,460元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15% 自113年9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 合計 295,013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