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EV-113-雄簡-2184-20241022-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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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原 告 邱念禹 被 告 王薰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7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他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供為詐欺財物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前某日,將其申設之華南銀行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其身分證字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帳號「盧志偉」之詐欺份子使用。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白薇」、「Ehmall商城客服」向原告佯稱:可在該商城「Ehmall」經營電商,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購買客戶下單購買之商品,待客戶匯款至渠電商帳號後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①111年9月13日12時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7萬元、②111年9月13日12時5分許,匯款7萬元、③111年9月13日12時8分許,匯款5萬元、④111年9月13日12時10分許,匯款5萬元至系爭帳戶,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76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