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EV-113-雄簡-2221-202502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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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9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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