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EV-113-雄簡-2222-202411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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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郭翼愷 訴訟代理人 郭耀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記載追加「刑事尚未緝獲之 共同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 此部分之追加。   理 由 一、原告於113年10月26日提出之追加被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追加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可資認定人別之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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