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EV-113-雄簡-2222-202411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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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郭翼愷 訴訟代理人 郭耀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記載追加「刑事尚未緝獲之 共同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 此部分之追加。 理 由 一、原告於113年10月26日提出之追加被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追加被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可資認定人別之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