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EV-113-雄簡-2286-2024101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梁永芳 被 告 王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右半部土地,占用面積約163坪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14,461,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36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1132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