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EV-113-雄簡-2296-20250219-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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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29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葳波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杰 被 告 李莘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葳波創意有限公司(下稱葳波公司)於民國 110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李莘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按月繳納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時,除遲延利息外,應就未還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葳波公司自113年7月24日起應繳納之本息違約不為清償,尚欠本金3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被告李莘亞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清償等語。為此,爰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 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為憑,經核無誤,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及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332,195元 2.815%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905元 2.815%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9,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