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遊費用事件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EV-113-雄簡-2337-202411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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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37號 原 告 連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叔貞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代 表 人 呂志文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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