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EV-113-雄簡-2352-20250219-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碧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 國114年1月24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本院尚無從確定 上訴利益,並據以裁定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