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EV-113-雄簡-2370-20250106-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鍾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乙萱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而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萬0 ,955元,加計原請求之機車維修費3萬4,785元,合計142萬5,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之1,000元,尚 應補繳1萬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