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EV-113-雄簡-2392-20250313-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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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洗微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澳幣1萬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204,000元(計算式: 訴訟繫屬日113年3月11日臺灣銀行當日澳幣現金買入牌告匯率為 澳幣1元兌換新臺幣20.4元,即10,000×20.4=204,000),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