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EV-113-雄簡-2403-2024110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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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陳碧雲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心信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 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㈡系爭房屋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㈢兩造間完整之租賃契約。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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