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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鍾矞傑 被 告 李貴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並非由伊所簽發,伊亦 未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對於被告如何取得系爭本票伊均不知情,但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由鈞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73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有害原告之權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如附表所示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伊從伊已去世之配偶即訴外人莊○○處 取得,因原告之母即訴外人程○○向莊○○借款,其後無力償還,遂在民國111年3月17日立證明書以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換回程○○已經跳票之支票償還債務,讓原告來當債務人,並檢附原告之身分證影本,系爭本票自為原告授權程○○簽發,原告應負發票人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種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且系爭本票業經被告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誤,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是否就系爭本票負有債務顯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況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票據上印章係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立據而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本人授權行為;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私人之印章,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系爭本票上原告之印文為真正,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3頁),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遭程慧年盜蓋,揆之前揭判決意旨,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被告迄本見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就上開抗辯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票據 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3月13日 70,000元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CH685076 002 111年3月13日 70,000元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CH685077 003 111年3月13日 70,000元 111年6月18日 111年6月18日 CH685078 004 111年3月13日 70,000元 111年7月18日 111年7月18日 CH685079 005 111年3月13日 70,000元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CH685080 006 111年3月13日 65,000元 111年9月18日 111年9月18日 CH685081 007 111年3月13日 65,000元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CH685082 008 111年3月13日 65,000元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1月18日 CH685083 009 111年3月13日 65,000元 111年12月18日 111年12月18日 CH685084 010 111年3月13日 60,000元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18日 CH685086 011 111年3月13日 60,000元 112年3月18日 112年3月18日 CH685087 012 111年3月13日 60,000元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CH685088 013 111年3月13日 60,000元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 CH685089 014 111年3月13日 60,000元 112年6月18日 112年6月18日 CH685090 015 111年3月13日 55,000元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CH685091 016 111年3月13日 55,000元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18日 CH685092 017 111年3月13日 55,000元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CH685093 018 111年3月13日 55,000元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CH685094 019 111年3月13日 55,000元 112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18日 CH68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