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EV-113-雄簡-2425-20241202-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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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松扉茗茶行即鄭欣潔 張淵宏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7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其 後經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 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於113年11月22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 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原告有於113年9月3日繳費完 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原告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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