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EV-113-雄簡-2502-2024111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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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鴻濡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旻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裁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 2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鴻濡環保有限 公司971,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旻政5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21,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9,470元外,尚應補繳1,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