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EV-113-雄簡-2519-2025010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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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19號 上 訴 人 鄭彩蘋 被 告 丁棓淳 訴訟代理人 翁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棓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6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