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EV-113-雄簡-2524-20250313-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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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先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前鎮區光華國宅乙區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