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EV-113-雄簡-2527-20250218-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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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涂珄瑝 被上訴人 張凱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8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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