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EV-113-雄簡-2527-20250304-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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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涂珄瑝 被上訴人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5,00 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8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61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