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EV-113-雄簡-2579-20241126-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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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鄭喻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因刑事案件部 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嗣經原 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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