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EV-113-雄簡-2580-20250107-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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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580號 原 告 林玉琪 被 告 張宜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經原告於刑事審理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萬9,951元及自113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 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或作為收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並經他人轉帳匯款或提領而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於112年7月26日某時與「周義傑」聯繫後,經「周義傑」介紹與「劉福耀」接洽,再依「劉福耀」指示,於112年8月16日某時,提供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劉福耀」,嗣「周義傑」、「劉福耀」、「育仁」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伊,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揭被告所有之台新及合庫帳戶,被告再依「劉福耀」指示提領,並悉數交與「劉福耀」指定之自稱「育仁」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之流向不明,而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伊因此受有18萬9,951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9,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在案,有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18萬9,951元,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將其所有台新及合庫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被告即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行為人,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單獨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萬9,95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日(於113年2月1日送達,見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庸原告另為假執行之聲請。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3日13時21分前某時,假冒買家及旋轉購物客服人員致電原告並佯稱:因無法在賣場下單,需自助認證,會有銀行跟你聯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21分 3萬9,989元 台新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30分 4萬元 112年8月23日12時43分、44分、49分 4萬9,987元 合庫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2分至13時7分 共14萬9,000元 4萬9,987元 4萬9,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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