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EV-113-雄簡-2605-2024121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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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605號 原 告 阮氏美珠 被 告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除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並 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43, 000元,約定同年5月1日清償,詎被告未於約定之清償日即113年 5月1日清償借款,屢經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欠款,爰依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43,000元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借據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