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EV-113-雄簡-2621-2025012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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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621號 原 告 吳雯萱 被 告 黃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間得知伊因資金需求,欲 辦理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1房屋暨基地轉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偕訴外人呂俊霖、李宏益(下稱呂俊霖等2人)佯裝欲協助伊辦理增貸,並以各種事由向伊索討多筆金額,伊信以為真,遂依被告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點匯付金錢入被告指定「匯入帳號」欄所示帳戶(以下合稱系爭帳戶),共交付新臺幣(下同)458,888元予被告,伊因受有財產損害(下稱系爭事件)。被告及呂俊霖等2人共同以前開手法侵害伊之財產權,被告自應與呂俊霖等2人就前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經扣除伊已獲同案被告呂俊霖、李宏益分別賠償180,000元、18,888元後,仍有損害260,000元未獲填補(計算式:458,888-180,000-18,888=260,000),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2年度 訴緝字第3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卷證光碟(下稱電子卷證,見本院卷末證物袋),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為憑(見電子卷證他二卷第13至50、51至59頁),堪信實在。  ㈡被告偕同呂俊霖等2人以系爭事件所示手法致原告陷於錯誤, 陸續匯付金錢予被告,合計458,888元,被告主觀上已具備為不法行為之故意,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被告及呂俊霖等2人乃系爭事件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就系爭事件所致損害458,888元與呂俊霖等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依前引規定自得單獨向被告請求因系爭事件所受全部或一部損害,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伊未獲填補之損害2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0年3月17日起(見附民卷第54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審理期間,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要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匯入銀行代碼 匯入帳號 1 108年1月13日  6,000 700 00000000000000 2 108年1月14日 50,000 700 00000000000000 3 108年1月14日 14,000 700 00000000000000 4 108年1月15日 48,000 700 00000000000000 5 108年1月27日  8,888 700 00000000000000 6 108年1月27日 40,000 700 00000000000000 7 108年1月28日  4,000 700 00000000000000 8 108年2月3日  2,000 700 00000000000000 9 108年2月6日 60,000 700 00000000000000 10 108年2月7日  6,000 700 00000000000000 11 108年2月14日 42,000 700 00000000000000 12 108年2月16日 30,000 700 00000000000000 13 108年2月17日 10,000 700 00000000000000 14 108年2月17日 18,000 700 00000000000000 15 108年2月18日 40,000 822 000000000000 16 108年2月18日 50,000 822 000000000000 17 108年2月19日 10,000 822 000000000000 18 108年2月19日 10,000 822 000000000000 19 108年2月19日 10,000 822 000000000000 合計 4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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