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EV-113-雄簡-2627-20250321-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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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芮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萬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裁判費2,25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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