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簡-2710-20241220-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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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吳岱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莯恩(原名:林沄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 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164,400元,其中租車費用59,800元、車輛價值貶 損70,000元及車價貶損鑑定費4,000元,合計133,800元部分,係 因車輛毀損所生之賠償費用,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