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EV-113-雄簡-2718-20241209-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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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18號 原 告 張秀琼 被 告 張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2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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