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EV-113-雄簡-2768-20250211-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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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68號 原 告 雷雨僑 被 告 洪銘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 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就如附表所示本票,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而被告以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原告否認就系爭本票,被告對其之票據債權存在,是被告得否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影響原告法律上地位,且此不安狀態,得經由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應准許。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依其起訴狀所載係主張: 被告持有以其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聲請本院以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但其於111年借款後陸續有在還款,且112年8月出借人將其機車拖走賣掉(含其加裝之行車紀錄器),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聲明:確認就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向其任職之○○當舖借錢,○○當舖要 其以自己名字聲請系爭裁定,系爭本票為○○當鋪所持有,權利非其所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被告既自承系爭本票為他人所持有,本票之權利非其所有, 顯見其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確屬不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就系爭本票,被告對其本票債權不 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8月5日 60,000元 111年9月3日 111年9月3日 00000000 002 112年5月18日 30,000元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1日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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