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EV-113-雄簡-2769-2025021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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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洪進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6,873元,及自113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萬6,873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6月27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更名前為美國運通銀行)申請循環現金貸款,適用特惠利率為13.88%,為期6個月,期滿後週年利率自動改為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利率自動調整為週年利率18%,按日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5萬6,873元及利息未清償,嗣渣打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再度對被告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美國運通銀行循環現金 卡貸款申請書、客戶資料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第9至22頁),經本院審閱上開申請貸款及欠款文件,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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