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EV-113-雄簡-2797-20250124-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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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97號 原 告 林暐晨 被 告 戴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中旬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2萬 元,約定幾個月後會清償,詎原告於112年3月詢問被告何時還款 ,被告直至同年9月始回覆是否可以分期清償,然被告並未清償 分文,屢經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欠款,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款交易明細 、手機對話截圖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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