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EV-113-雄簡-2810-20250311-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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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10號 上 訴 人 王臻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禎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 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萬8,500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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