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EV-113-雄簡-2810-20250317-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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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禎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臻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 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萬5,000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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