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EV-113-雄簡-2860-2025022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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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陳思穎 被 告 蔡承鈞即寵愛商行(LOVECAT寵愛貓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3年5月12日以新台幣(下同)5萬元價 格,向被告購買布偶貓小胖虎,但小胖虎於同年月18、20、21、22日即因胃脹氣、感冒及肺炎而送醫就診,且仍未顯著好轉,再於同年月29日因肺炎送醫,嗣後小胖虎仍於113年6月10、22、24日及7月1日頻繁送醫,並於7月2日被測出罹患貓冠狀病毒,7月4、5日送醫仍無起色,而於113年7月6日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小胖虎顯因罹患先天性免疫系統疾病及腎臟疾病,經將近2個月期間反覆送醫救治,終因免疫系統疾病併發腹膜炎而不治死亡,被告未盡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兩造間就小胖虎之買賣契約,並依同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價金5萬元,另依同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支出之醫療費用6萬6,530元、喪葬費用5,5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2,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在過程中有經獸醫師作健康檢查,確認小胖 虎整體外觀、皮毛、口腔、眼睛、耳鼻無明顯異常,精神狀態良好,體溫正常才交貓。又因人民陳情「疑似照顧不週」,而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於113年8月23日訪視,結果認被告位於○○市○○區○○巷00○0號之飼養處,環境乾淨,15隻貓均健康。另原告僅提出就醫之收據,但並未提出醫師之診斷證明書,是難認原告所訴有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依原告主張其雖於向被告購買小胖虎6日後,小胖虎即密集送 醫治療,且購買後未及2個月,小胖虎即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但寵物貓小胖虎係因原本之體質不良病死,或因購買後照顧不週而病死,仍需專業之判斷始得認定,合先敘明。 ㈡被告就其辯稱小胖虎在本件交易過程,有經獸醫師作健康檢 查,檢查結果整體外觀、皮毛、口腔、眼睛、耳鼻無明顯異常,精神狀態良好,體溫正常才交貓之事實,已提出寵物檢驗證明單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5頁),經核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間寵物買賣過程中,既經獸醫師專業檢查小胖虎之健康情形,而獲致如上之結果,堪認小胖虎在本件買賣交易時,並無明顯之身體不適,則即難逕認被告未盡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難逕認原告得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兩造間就小胖虎之買賣契約。 ㈢原告就其主張小胖虎就醫之時程及支出費用之事實,雖已列 表說明,及提出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附表、第25至29頁、第63頁醫療費用單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堪信為真實。然如上所述,小胖虎係因原本之體質不良病死,或因購買後照顧不週而病死,仍需專業之判斷始得認定,上開醫療費用單據,並無法用以證明小胖虎係因本件買賣時已存在之疾病而死亡,且原告亦自承小胖虎被測出罹患貓冠狀病毒(見本院卷第10頁),更佐證小胖虎之死可能肇因於流行病之傳染,非必因原本之體質不良而病死,則原告非但無法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兩造間就小胖虎之買賣契約,亦難逕依同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本件屬瑕疵給付,而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至於原告雖提出檢驗報告及網路文章,主張小胖虎係因先天性疾病而於幼年死亡,然本件仍屬缺乏專業之判斷,當難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再者,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 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